【侨报网综合讯】最小7岁,最大的11岁——由7名男孩组成、平均年龄只有8岁的偶像男团“天府少年团”出道4天就因成员年龄问题引发热议,大陆官媒纷纷发声质疑。对此,天府少年团所属公司“ASE亚洲星空娱乐”24日回应称,该团体已改名为“熊猫艺术少儿团”,不做“饭圈文化”,没有资本运作,“就是同一群热爱唱歌跳舞的孩子们做一件有意义的事”。

8岁出道? “超低龄偶像男团”引发质疑

综合中新网客户端、北京《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时间20日晚,一个名为“天府少年团PANDABOYS”的偶像组合在四川成都举办出道发布会,并发布了全新的组合单曲。据介绍,天府少年团是由ASE亚洲星空娱乐打造的首支文化跨界非限定男团,7位成员中,年龄最小的7岁,最大的11岁。

对于这个平均年龄只有8岁的超低龄偶像团体,不少网民表示无法理解:“才8岁,家长怎么想的?起码先把九年义务教育读完再出来当偶像啊。”“这是养成系?这是育儿系吧。”

“天府少年团”20日宣布出道,引发质疑后改名。(图片来源:微博账号“熊猫少儿艺术团”)

21日,“天府少年团”所属公司亚洲星空娱乐在微博上发帖回应质疑,强调公司不是把孩子当作赚钱的工具,而是在孵化具有时代意义的新一代少年榜样。该团体成员中不仅有学科代表,还有三好学生。公司对成员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保证学习,在此前提下完成艺术训练。

但这一回应并未打消外界的质疑,有网民表示:“少年榜样不用娱乐公司来孵化,这是学校和家庭的事。”

官媒批评 广电明令严控“偶像养成”

23日,新华社旗下刊物《半月谈》在微博上就“8岁男团”一事发表评论称,“偶像养成产业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代价。过分追逐低龄化的偶像养成产业该管管了”。

大陆央视微博账号“央视网”当晚也发表评论称:“少年儿童身系国家未来,这背后的公司,需要好好查一查,千万别让孩子金色的童年,变成金子的童年,别让娃娃们道都没找着,就寻摸着出道了!”

据报道,8月是中国广电总局的综艺节目专项排查整治月,官方明令严控偶像养成类节目。北京市广电局5月曾发布通知,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严把网络综艺节目人员关,禁止未成年人参加选秀类网络综艺节目,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团体改名  幕后公司称“没有资本运作”

24日凌晨,亚洲星空娱乐再次回应称,“天府少年团(Panda Boys)”更名为“熊猫少儿艺术团Panda Boys”,并强调“不做饭圈文化,没有资本运作,我们就是同一群热爱唱歌跳舞的孩子们做一件有意义的事”。

当天,亚洲星空娱乐的成都负责人、股东孙雷接受成都《四川日报》旗下“川观新闻”采访时解释,天府少年团的初衷不是商业化,艺术培训资质正在申请中。“我们所有计划和产品(是)围绕推广传统地域文化来的,目前也没有系统化地培训项目,就是打造一个孩子化的艺术团,做了一个相对时尚的包装。”

根据该公司的微博,天府少年团一开始就定位“偶像产业”,今年3月初开始选拔,4月公布首批成员,5月开始号召网民为成员投票,团体的官方微博也定期更新成员训练等相关内容,直至本月20日宣布出道,整个流程都完全是打造市场化偶像团体的路线。

成都封面新闻报道,亚洲星空娱乐公司自称是一家泰国的国际化娱乐公司,但公司注册仅1个月,位于曼谷的注册地址的公司名称实际是一家从事贸易的机构。

成都红星新闻24日实地探访亚洲星空娱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富力广场4楼的办公地点,发现办公区内无人办公,大门紧锁,墙上仍张贴着大幅的“天府少年团”海报。有工作人员介绍,4楼的办公区要到9月才有相关培训课程。另外,孩子们此前一直在3楼排练,3楼邻近商户介绍,近半个月内都没有人在此排练。

7名成员平均年龄8岁。(图片来源:微博账号“天府少年团”,现改名为“熊猫少儿艺术团”)

成员家长称被骚扰 教育局:正查是否辍学

天府少年团一名成员的家长表示,她没交过培训费用,都是公司花钱投入。孩子喜欢唱歌跳舞,所以家长很支持,认为孩子参与男团训练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但公司用“出道”来描述这件事情“让大家完全想偏了”。此事发酵后,孩子开始受到一些自媒体或某些“粉丝”的骚扰,给他们带来了很大负担。

对此,成都市教育局已表示高度关注,正核查是否有辍学情况。

雇佣童工?律师:文体工种有例外,但须多方批准和同意

有网民认为这种男团有“雇佣童工”之嫌,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作人林小明表示,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录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有些文艺体育工种经过批准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是可以录用未成年人的,但不得耽误其正常的文化教育学习”。林律师认为,“这种8岁的用工现象若没有经过批准则属于应当被禁止的行为,即便其从事着公益表演性质的演出也不符合规定”。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且尊重了8岁以上未成年人自身的意愿,没有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以及身体健康,还是可以进行相应表演活动。训练时长“应该以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为准,同时应当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