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据“天津一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其中价值480万余元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富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富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王富玉。(图片来源:大陆央视截图)

近日,王富玉案引发中国社会高度关注。生于1952年8月的王富玉,曾任省部级领导干部长达20余年,仕途涉及河北、海南、贵州。

16日晚间,中国官方电视台播出的电视专题片《零容忍》第二集《打虎拍蝇》披露了他严重违纪违法的详情。据专题片介绍,王富玉一方面在别墅客厅里满墙挂清官格言,标榜自己心系百姓、淡泊名利,另一方面追求奢靡生活,想着冬住三亚夏住贵阳、春秋住深圳,安排老板三地买房并豪华装修。

另据中新社报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副主任王衡称,“一直到他被留置前几天,还在收私营企业主所送的钱财,延续的时间很长,隐藏得也非常深。”

据统计,王富玉涉嫌受贿的金额,中共十八大之后占比高达70%以上,中共十九大之后占比超过30%。专题片称,在持续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下,王富玉还采取了一种规避监督的手段,先帮老板办事,等退休后再收钱,堪称“期权式腐败”典型。

“退休后更猛一些,他不顾忌,好多转账就过来了,过去还用现金,还得躲一躲。退休后,直接的转账就来了。退休以后,他感觉脱离了官场了,可能就没他的事儿了。”王富玉的弟弟王富说。

去年2月21日,王富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王富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8月24日,中国最高检察院依法对王富玉作出逮捕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