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一个供卵,一个生育,一对同性伴侣分手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孩子会判给哪个妈妈?近日,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宣判了中国大陆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

原告是供卵者:怀胎者“只是代孕”

厦门《海峡导报》报道,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一家生殖服务机构,两人多次到医院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买来的精子培育出胚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同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

今年2月,阿美未经小提同意将孩子抱走,将孩子登记为自已女儿,还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

小提说,自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阿美是“代孕”。孩子与阿美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

为此,小提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被告否认代孕一说“我们是同性伴侣”

“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阿美在法庭上辩解道。

阿美称,双方是伴侣,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代孕”一说完全是捏造事实。“我们双方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共同做出了由我生育小孩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

阿美还称,自己也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需要自己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不是孩子的母亲。

真相:确为同性伴侣,不存在代孕协议

湖里区法院一审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某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未记载父亲信息。

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而且丫丫自出生至今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

5月9日,小提曾向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被阿美拒绝。

判决: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孩子归“怀胎妈妈”

湖里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小提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阿美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一审判决后,小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福州街头一则“招代孕妈妈”的非法小广告。(图片来源:中新社资料图)

同性伴侣生育受法律保护吗?

法官说,辅助生殖技术若未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同性伴侣不为中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

而且,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体现了中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

同时,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为此,中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的母子关系,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