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罗(Jane Roe)在1969年怀上了第三胎,但她不想要这个孩子。罗住在得州,该州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允许堕胎。其律师代表她向联邦法院起诉当地的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Henry Wade),并指控得州的堕胎法违宪。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决通过判决,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故女性的堕胎权受宪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