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起施行。

新华社报道,对外关系法第四章中明确,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另外,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人民大会堂资料图。(图片来源:新华社)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黄惠康28日向北京《环球时报》表示,“我们反对的是滥用‘长臂管辖’。从中国国家利益在海外拓展和延伸的现实和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来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问题日趋重要,应该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积极推进。”

黄惠康强调,出台《对外关系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应对前所未有外部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随着大国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单边霸凌主义、滥用“长臂管辖”的威胁持续增加,我们必须善用法治武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充分发挥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器”和固化制度性权利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外办主任王毅29日在《人民日报》撰文,称这部法律的颁布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王毅在文中指出,对外关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集中阐述中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涉外法律。

文章称,制定对外关系法,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针对外国对中国的干涉、制裁、破坏等行径,明确反制、限制性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为中国依法行使反制裁、反干涉的正当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手段坚定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利于更好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