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7日对外公布。这份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的文件提出,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AMC)的准入条件。

图为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新社报道,7月21日至8月21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据介绍,《办法》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附则等七章204条。

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在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而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要求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相比之下,《办法》适度提高了上述净资产率指标要求。

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此举是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北京商报》报道,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认为,《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明显放宽了引入境外合作伙伴的限制,提升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途径,推动了行业进一步的开放,有利于提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业水平和拓展业务范围,进而提升市场份额,有利于提升金融资产管理的行业创新和产品创新。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速度大大加快,进一步放宽对外资机构的准入限制,取消或降低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此次中国监管部门修订《办法》,调整非银机构部分事项准入条件,有助于引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更方便地进入中国市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更好地强化中国金融业市场良性竞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