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驻华府特约记者宋驰6月29日报道】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在招生时采取基于种族的平权措施“违宪”。也就是说,今后美国高校招生考虑种族因素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马萨诸塞州剑桥市,哈佛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欢呼。(图片来源:新华网资料图)

该裁决对于美国大学录取来说是里程碑式的,多年来备受关注。如今最高法院认定:学院和大学在招生时不能明确考虑申请人的族裔,也就是极大地缩窄了高校在录取学生时族裔因素的使用范围和程度,从而在实质上要求大学在录取时不能采取基于族裔的平权措施。这是保守派人士的一次重大胜利。

具体说来,北卡罗莱纳州大学案件的投票结果是6比3,哈佛大学案的投票结果是6比2,自由派大法官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回避了此案。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Jr.Roberts)撰写了多数派意见。他说。北卡罗来纳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招生项目在使用族裔因素时缺乏足够集中和可衡量的目标,造成了“不可避免地以消极的形式使用族裔,涉及族裔成见,并缺乏有意义的最终目的”。

“我们从来没有允许招生项目以这种方式运作,今天我们也不会这样做。”罗伯茨这样写道。他提到,明确考虑种族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多数派意见还提到,该裁决“只在狭窄的严格范围内允许基于族裔的录取”,相关项目“必须收到严格的审查”;“他们永远不能把族裔作为刻板印象或负面因素,而且。在某个时候,它必须结束”。罗伯茨也强调,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大学考虑申请人关于族裔如何影响其生活的讨论——无论是通过歧视、激励还是其他方式”。

站在反对一边的大法官则认为该裁决不利于广义上的追求平权的进程。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反对意见中写道:“今天,本法院阻碍了这一进程,使数十年的先例和重大进展倒退”。

“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也即“平权法案”,是一套“旨在终止和纠正特定形式歧视的影响”的法律、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惯例的总称。相关法案的重点是在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方面,特别考虑历史上被排斥的群体,尤其是是少数族裔或女性。历史上,平权法案曾对包括高校招生在内的种族平等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有人认为,“平权”因为向特定少数族裔倾斜,造成了一些逆向歧视和新的不公。

具体到高校录取领域,此次裁决所涉及的哈佛大学一案,原告组织“学生公平录取组织”(SFFA)提告哈佛大学“按比例录取”的政策以“多元化”为理由,让很多优秀的亚裔学生仅仅因为族裔因素而不被录取,其实是对亚裔的变相歧视。SFFA也起诉了北卡罗来纳州大学,以使得相关诉讼不仅覆盖私立大学,也覆盖公立大学。类似的,原告认为,北卡罗来纳州大学歧视白人和亚裔申请人,优先考虑非裔、西语裔和美国原住民。两所被告大学的回应也都类似,认为相关招生政策促进了教育多样性,并且根据最高法院的长期判例是合法的。下级法院也判定学校方胜利,直到今天,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仅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也相当于推翻了几十年来在相关案件判决中向平权行动倾斜的先例。最高法院曾在1978年、2003年、2016年等多次其他相关案件的裁决中站在平权一边,判定只要学校不采用配额制度或加分等变相的配额制度,学校在追求多元化学生群体的教育效益时可以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