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由中央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列席会议。

中新社报道,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3日成立国安委。

国安委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同时兼任国安委秘书长。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五条,国安委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就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国安委会议。国务院早前已决定任命骆惠宁出任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由林郑月娥(前排中)担任主席的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前排左二)列席会议。图为成员在会议前合照。(图片来源:香港政府新闻网)

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讨论了什么?另据报道,行政长官于6日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6日刊宪公布,7日生效。《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包括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