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北京时间7月1日上午10时,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侨报网经过梳理发现,针对外界高度关切的10个问题,如“一国一制论”“司法独立”“是否移送中央”“香港移民潮”等,中国官方皆在会上给出了回应。

7月1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国新办官网)

1、回应“一国一制论”:立法内容未超出“一国两制”框架

有记者提到,最近一些声音认为,香港国安法是一种违反“一国两制”原则的举措。对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可以说它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它的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现在就可以预见,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张晓明称,这两天有的国家的政治人物公开说我们现在要在香港搞“一国一制”,如果我们要搞“一国一制”的话,这个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何必费这么大周章为香港度身订做制定一部国安法呢?每当中央依法行使某些权力的时候,西方都会有人出来指责说你们破坏了“一国两制”,侵蚀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么都不能管,反而他倒可以随意指手画脚。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对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屡屡发生置之不理的吗?!“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2、回应“驻港国安署不受港府管辖”:在美国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

针对驻港国安公署,张晓明谈到,它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派驻香港特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着的。当然这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图片来源:国新办官网)

3、回应“是否会将嫌疑人送内地审判”:会由最高法指定法院负责审判

记者会上,有港媒问到,“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审判?”

关于如何执法问题,张晓明解释,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4、回应“什么行为算勾结外国势力”:有人到国外去乞求外国政府立法制裁中国

路透社记者当天对罪行中“勾结外国势力”一项提出了疑问:什么行为属于引发对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憎恨的行为?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

张晓明回应时直言,在刑法里面,“勾结”不是一般的干坏事,是指干犯罪的勾当。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勾结”的表现形式,总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当然要构成这里所讲的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所以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引发憎恨”到底指的什么,张晓明又说,“憎恨”这个词或者“引发憎恨构成犯罪”这个概念是我们照抄的香港法律,这恰恰体现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香港现行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习惯,尽量予以吸收。当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憎恨”明确规定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举个例子,如果通过造谣的方式引起全社会对政府的某种仇恨,类似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我印象比较深的,突然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虚乌有的事情。当然造谣也可能是针对中央政府来的,恶意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至于说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要举个例子的话,去年修例风波当中也有人到国外去乞求外国政府制定法律对中国政府进行制裁,这也是故意而为。如果造成后果的话,那也是可以论罪处罚的。

5、回应“国安法与23条立法的关系”:两者不同,不取代

眼下,坊间很关心,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还需要完成23条立法,如何处理好23条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及香港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对此作出了回应。

第一,23条规定了什么呢?它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一共规定了七种行为。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还有两种是和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者团体有关的活动,一共七种应予禁止和惩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出台的决定第6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四类是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的。所以一个七种,一个四种。其中,有两种行为是有交集的,一个是分裂国家,另外一个在23条中表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安法中表述是“颠覆国家政权”,含义更为广泛、更为充分。

第二,两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规定四类应予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外,还包括许多其他的重要内容。刚才讲到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规范。再展开一点,内容有“两个层面”,包括特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刚才讲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组织法规范都在其中,也就是说,新出台的法律内容比原来基本法23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得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还有一句话在法律中也有明确,“完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层面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23条立法。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个案例,依据的就是现行的《社团条例》,还有《刑事罪行条例》,现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还有一些法律也和国家安全有关。所以,从特区层面完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尽早制定基本法23条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决定和法律是符合我国宪法、香港基本法,这部法律还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所以这是一个整体的、相互都有密切关联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图片来源:国新办官网)

6、回应“反对派参选人是否会因反对国安法丧失资格”:没把反对派正营当假想敌

张晓明说,香港讲取消参选人参选资格叫DQ,这次立法是不是为DQ打伏笔,这种猜测把我们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视了。中央决定制定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国家安全、还香港安宁,为了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所以我们的站位比他们要高得多。

至于反对派参选人会不会因为反对香港国安法就丧失参选资格,张晓明称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但他相信,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依据香港基本法、这部国安法和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界定。但他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绝对不是把香港的反对派阵营或者泛民主派阵营作为一个“假想敌”,不是这个意思。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已经体现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还是可以长期存在,还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见,包括反对政府的主张。小平同志当年讲过,香港回归之后还是可以骂共产党,但是不能够把它变成行动,变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这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资本主义社会也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游戏规则,也有底线。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规则,都不能突破底线。从这点来说,香港的反对派阵营也应该好好地做一番反思,并且做适当的调整。

7、回应“什么情况下中央行使管辖权”:法律列出了三种情形

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可以对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中央将遵照什么原则、方式行使这些管辖权?

沈春耀直言,法律的第40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个一般规定。“但本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样我们的目光就转到第55条,关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本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什么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种:(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说,实事求是讲,这种情形我们都不愿意看到。出现困难局面,出现重大现实威胁,我们不愿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和因素。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样的程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下,才能启动或者行使中央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执法诉讼活动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8、回应“指定法官违背香港司法独立”:指定法官和法官独立审判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谈到这个问题,沈春耀表示,中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整个国家法治中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确规定。在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对检控也有明确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国家宪法、在基本法,在有关法律中都是明确的。所以司法独立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国安法规定规定香港行政长官可以指定法官,这是不是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沈春耀表示,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这次法律中有一个规定,也是一个制度规则。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上诉法庭的法官以及终审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负责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条有这样的规定。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我讲一个特点,大家一下就明白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案件是不可能等他发生既遂的后果的。如果国家已经分裂,如果政权已经颠覆,你还惩治什么犯罪。这是这类犯罪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不论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在内的各级地方的政权机关,我们整个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是惩治这类犯罪的特点,不可能让他的最终目的和后果实现。那怎么样认定有关行为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标准,是要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于相对的统一裁判标准,明晰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则准则。”

9、回应“过往犯罪案件不予追究”:不溯过往

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是否意味着对在该法公布以前所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这是外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张晓明对此回应称,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这一点是明确的,也表明我们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同时要指出的是,香港现行有关的法律当中,现行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等,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香港国安法第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中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这表明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当然,任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所以我们真诚地希望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之后,香港社会能够认真学习了解这部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国家安全的意识、法治的观念。特别是学校教育要补上这一课。我们希望香港的青少年都是爱国爱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的前景、美好的未来。

10、回应“移民潮”:有港民听到国安法立法消息,当场撕掉了移民表格

张晓明在记者会上也提到了让人动容的一幕。他说,一周前在香港听取各界人士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意见的时候,无论是工商巨贾、专业精英,还是学校校长、的士司机,他们都对去年6月香港“修例风波”之后出现的乱象、惨状痛心疾首,甚至到现在还心有余悸。他们说香港现在一些人想移民,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害怕“黑暴”,是因为看不到出路。

一位立法会议员说,他的好朋友前不久在申办新加坡移民手续,本来已经办下来了。但当他听说国家正在为香港制定这样一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时候,当着他的面把原来的那些表格撕掉了,很激动地说了一句“香港有救了”。在座谈会上,我听到许许多多的香港朋友都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香港变乱为治、绝境重生,正其时也。

张晓明认为,这部法律确实可以扭转乾坤,产生变局效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法可安香江,这一部法律就可以安定香港。(完)